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 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1-02-10 09:58:02      浏览量:1016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2021

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经景区管理局研究决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时间。2021年海螺沟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1日至630日,其中11日至5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景区所有山林、草原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高风险区:磨岗岭至耳子厂林区;大乌科村至柏秧坪村林区。中风险区:海螺沟景区;燕子沟景区;雅家情海、红石公园景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煨桑、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五)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六)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机关、镇、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高危区、高风险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局包镇、镇包村(林场、工区)、村包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区块)的责任机制。景区生态林草科、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镇人民政府或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向举报人发放200500元的奖励(生态护林员、草管员、村组干部等有防火责任的人员除外)。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两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文化科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发改和招商局牵头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防患工作;统战群团科牵头负责民俗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公安分局牵头负责野外违规用火及火灾(火情)案件查处工作;社会事业科牵头负责坟地墓地等祭祀用火和五类人员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垃圾焚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农牧农村科牵头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生态林草科牵头负责农牧民、居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火灾防患工作;景区事务科牵头负责海螺沟景区内(一号营地以上)游客及经营单位人员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应急管理科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市场监管分局牵头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火灾防患工作。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九、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报警电话: 12119

举报电话:0836-326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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