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1-02-20 04:58:05      浏览量:495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模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即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要求能确定的,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有关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规定。


  二、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国家、省有关评价标准要求,装配率不应低于50%。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从企业和人员资格、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类似工程业绩和构件生产商的生产能力等方面,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设置评审条款,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内,招标人暂不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以及没有取得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全过程咨询企业、项目管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构件供应方式,投标人依法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构件供应方式参与投标:


  (一)投标人自身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投标文件附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在中标后向构件生产商进行采购的,投标文件附与构件生产商签署的年度(或时间更长)采购合作协议。同一构件生产商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可以是多个投标人的协议合作方。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潜在投标人作出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装配式构件生产商应当是国家或省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即为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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